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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塑科技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事有了新进展——公司2020年95.24%的利润竟然是靠虚增!
12月27日晚,公司公告,收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苏证监局拟决定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20万元罚款;对董事长、总经理曹克波给予警告,并处80万元罚款;对财务总监钱建芬给予警告,并处60万元罚款;对副总经理朱晓华、财务经理刘华给予警告,并各处50万元罚款。
大幅虚增利润
11月21日,模塑科技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披露,经查,模塑科技通过违规多确认收入、少确认成本及费用方式,虚增2020年度利润总额3197.01万元,占2020年度披露利润总额3356.73万元的95.24%,导致模塑科技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具体包括:模塑科技将2019年度与北京北汽模塑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的技术开发服务收入在2020年度确认,导致2020年度利润总额虚增2220万元;模塑科技确认北汽模塑2020年度技术开发服务收入时未扣除北汽模塑代垫费用,导致2020年度利润总额虚增679.30万元;模塑科技通过要求供应商配合提供虚假采购折扣以虚减成本,虚增2020年度利润总额100万元;模塑科技2021年度发放2020年一次性奖金,并将相关费用确认在2021年度,导致2020年度利润总额虚增197.71万元。
来源:公告
江苏证监局表示,模塑科技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依法真实披露相关财务数据,导致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有关规定。
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董事长、总经理曹克波,是上述违法行为的决策者、知悉者,是模塑科技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财务总监钱建芬,是上述第一、二、三项违法行为的决策者、参与者,并且是模塑科技2020年年度报告的主要财务信息编制、审核者,是模塑科技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副总经理朱晓华,是上述第一、二项违法行为相关事实的知悉者和配合实施者,其在审议模塑科技2020年年度报告时未提出异议,是模塑科技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财务经理刘华,虽不是模塑科技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但有确切证据证明其参与实施了上述第一、二、三项违法行为,是模塑科技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江苏证监局拟决定对模塑科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20万元罚款;对曹克波、钱建芬、朱晓华、刘华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80万元、60万元、50万元、50万元罚款。
不向下修正“模塑转债”转股价
模塑科技业务主要分为两块,汽车零部件板块业务收入占公司总收入的90%以上,民营医院板块业务收入占比较小。
据公司披露,公司与华晨宝马、北京奔驰、特斯拉、上汽通用、奇瑞捷豹路虎、沃尔沃等主流中高端汽车品牌建立深度的合作关系,保险杠业务国内市场份额排名居前。
模塑科技日前在接受调研时表示,未来将继续巩固在保险杠领域的各项优势,加强技术研发,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同时注重新客户群体的开拓,进一步提高市场占有率,保证公司主营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近期,模塑转债转股价格是否下修的“话题”备受关注。
公司12月20日公告,截至12月20日,公司股票已出现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85%(即6.15元/股)的情形,已触发“模塑转债”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
但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决定本次不向下修正“模塑转债”转股价格。
这已是公司自8月8日以来披露的第六份不向下修正模塑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8月8日以来,截至12月27日收盘,公司股价累计跌逾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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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