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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新材收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
扬子新材12月29日晚公告,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将配合证监会各项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12月29日收盘,扬子新材股价报2.70元/股,市值13.8亿元。截至三季度末,公司有23956户股东。
频收监管函
尽管公司并未披露具体事宜,但6月以来,公司已收到多份监管函及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深交所10月12日下发的监管函显示,扬子新材2022年9月20日披露的《关于放弃对控股子公司增资后构成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显示,2020年11月,公司对苏州巴洛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洛特)持股比例由51.22%被动稀释到47.20%,巴洛特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原对巴洛特提供的日常经营性借款2740万元被动形成财务资助,且巴洛特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但扬子新材并未及时披露上述财务资助事项,而是迟至2022年10月10日补充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扬子新材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有关规定。深交所要求扬子新材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来源:公告
不止于此,公司及控股股东还因信披违规收到警示函。
扬子新材7月4日公告,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经查,南宁颐然持有扬子新材30%股份,是扬子新材控股股东。2021年9月16日,南宁颐然持有的5370万股股票被上海市金融法院司法冻结,占扬子新材总股本的10.49%。
南宁颐然未及时、主动告知扬子新材上述事项,扬子新材未及时查询控股股东股份冻结信息,迟至2022年1月22日才披露该重大事件。
南宁颐然及扬子新材上述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南宁颐然、扬子新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股权转让“流产”
扬子新材主要从事业务为有机涂层板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前三季度,公司营业收入3.67亿元,同比下降25.45%;归母净利润-2341.83万元。
公司近期披露,股权转让因迟迟未能付款而导致“流产”。但事实上,该股权转让事宜已推进一年之久。
2021年2月9日,公司与甘泽豪、朱超德、李鹏、重庆进厚圆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关于滨南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框架协议》。2021年5月,滨南股份已完成股权过户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备案通知书。
据扬子新材披露,因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进度晚于预期,经友好协商,转让方于2021年10月出具《关于滨南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之同意函》,同意剩余股权转让款最后支付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同时公司根据《股份转让协议》中相关条款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2022年4月20日,扬子新材收到滨南股份转让方出具的《沟通函》,由于公司至今尚有9281.64万元股份转让款未付清,逾期付款情形已触发《股份转让协议》中第9.2条协议解除约定。
来源:公告
公司12月27日公告,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苏州慧来拟终止与滨南股份的股权合作事项。若本次股权合作事项终止,公司控股子公司将不再持有滨南股份51%股份,不再是滨南股份控股股东。
扬子新材表示,公司不再是滨南股份控股股东,一定程度上会缓解公司资金压力、改善流动性;公司将不再把城市服务作为战略转型方向,未来将积极寻求更好的业务发展方向和利润增长点,以使公司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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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