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暂行)的通知》,实行阶段性购房契税补贴、“认房不认贷”等共18项政策。《通知》自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已明确时间的以规定时间为准。
根据《通知》,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在袁州区、宜春经开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四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房(以合同网签备案为准,且在2025年6月30日前缴清契税),以及进行二手房买卖交易等两种情况,可享受契税补贴政策。其中:在“四区”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在规定期限完成契税缴纳后,由受益财政给予50%契税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购买二手房的,由受益财政按所交契税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5万元)。
宜春市动态调整二手房交易计税基准价格,积极推行二手房“带押过户”。支持根据房地产价格变化情况动态调整二手房交易计税基准价格,促进二手房市场流通。简化抵押二手房交易程序,符合相关条件的已抵押二手房可在未解除原抵押状态下交易过户,节约交易双方资金和时间成本。
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推行购买首套房贷款“认房不认贷”,继续按低限执行贷款首付比例。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自有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本市范围内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按规定对其出售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当地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首次购买住房申请公积金或商业贷款的,首付最低比例继续按20%执行,商业贷款二套房最低继续按30%执行。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且符合我市贷款使用条件,个人名下在当地无成套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均继续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在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方面,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租房的,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间隔期限由12个月缩短为3个月。实施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每月用住房公积金直接冲抵房屋租金。在异地缴存互认互贷的基础上,推动与省内其它设区市等更大范围的住房公积金跨区域合作。支持居民申请提取公积金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在商业库存去化方面,《通知》明确支持商品住房库存去化周期在12个月以下时,将商业用房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对非住宅库存去化周期在36个月以上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和引导土地使用权人改变存量商业用地用途,用于教育、养老、文化、体育等产业项目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促进房地产用地结构调整。
宜春提出定期组织开展房地产集中展销活动,鼓励按照市场化原则搭建面向全社会公开的在售商品住房团购平台,各房地产企业自愿参加,对满足团购条件购房的(一次性购买10套以上等),可在新建商品住房原明码标价基础上再下降不超过8个点。团购房源须是“五证”齐全的现房或准现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