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不是终点。
证监会日前更新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证监会对雏鹰农牧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对雏鹰农牧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60万元罚款,对其他当事人处以不同程度处罚;对时任雏鹰农牧董事长、首席执行官侯建芳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昔日“养猪第一股”雏鹰农牧曾因接连发生“欠债肉偿”“巨亏38亿把猪饿死”震惊A股,2019年被交易所官宣退市,成为“面值退市”第二股。
四大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被曝光
经证监会查明,雏鹰农牧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事项。
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方面,雏鹰农牧在定期报告中虚增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及其他流动资产,在定期报告中虚增利润总额,在定期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导致雏鹰农牧《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公司存在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情形。雏鹰农牧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与关联方侯建芳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然而,雏鹰农牧未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该事项,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同时,雏鹰农牧未将其以债务人身份发生的借款计入财务报表,导致《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财务报表少计负债,存在虚假记载。
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方面,2017年度,雏鹰农牧发生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对外担保事项35笔,担保金额1200800000元。2018年度雏鹰农牧发生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对外担保事项3笔,担保金额210000000元。雏鹰农牧应当及时披露上述对外担保事项,而雏鹰农牧未予及时披露。
公司还存在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事项情形。
证监会认为,雏鹰农牧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以及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的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侯建芳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策划、领导并实施了雏鹰农牧相关涉案违法事项。
杨桂红作为时任董事、财务总监、副总裁,分管与违法行为相关的财务部、战略管理部、内部控制部,是雏鹰农牧相关涉案违法事项的重要组织者与参与者。
吴易得作为时任董事、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分管信息披露工作。同时,吴易得作为中聚恒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在相关投资决策文件上签字,直接参与了中聚恒通的虚假债权投资业务。
侯五群作为时任董事、副总裁,候斌作为时任董事,知悉2018年度部分未披露担保事项并参与签署未经法定程序召开的股东会并签署相关决议,知悉2018年度部分诉讼事项,是2018年度部分未披露诉讼事项的被告人。
楚刚作为时任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分管信息披露工作,知悉2019年部分未披露诉讼事项。
侯建芳作为雏鹰农牧实际控制人,其行为已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情形。
辩称为公司发展利益而为
雏鹰农牧和侯建芳等当事人申请减轻处罚。
雏鹰农牧、侯建芳及其代理人在听证过程中及申辩材料中提出:侯建芳不知悉新融农牧虚增营业收入行为,该行为不是由雏鹰农牧及实控人主导完成;雏鹰农牧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及重大诉讼事项系出于保护上市公司和股民最大利益的动机;相关违法行为起因是银行抽贷导致雏鹰农牧陷入债务危机,侯建芳是为了雏鹰农牧的发展利益而为,侯建芳无不良动机和主观故意进行财务造假欺骗投资者,其行为的初衷均是为了更好回馈社会、解救上市公司,从社会危害性上看,存在从轻处罚的情节。
经复核,证监会对雏鹰农牧及侯建芳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时任董事长终身市场禁入
最终,证监会决定:对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对侯建芳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30万元的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60万元的罚款;
对杨桂红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对吴易得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对侯五群、候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对楚刚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另据证监会披露的市场禁入决定书,侯建芳组织、策划、领导了涉案违法事项,是最主要的决策者,直接导致雏鹰农牧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情节特别严重,证监会决定:对侯建芳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杨桂红作为时任财务总监在涉案违法事项中起主要作用,情节较为严重,证监会决定:对杨桂红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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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