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人社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假期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对育儿假、护理假的落地细则进行了规定,明确育儿假、陪产假不可叠加,可拆分请休。
该通知自印发之日(1月11日)起实施。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育儿假:不可叠加,可拆分请休
通知明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育儿假不可叠加,如有两个以上子女同时在3周岁以内,父母双方每年均只能享受十日的育儿假,直至最小的子女满3周岁。
育儿假的请休按周年计算,即以子女周岁作为计算年度。例如,子女2021年5月1日出生,那么自2021年5月2日至2022年5月1日子女满1周岁之前,父母双方可以各休10日的育儿假;2022年5月2日至子女满2周岁之前,父母双方可以再休10日的育儿假,以此类推,直至子女满3周岁。
在同一计算年度内,育儿假可以拆分请休,原则上不超过2次。
通知明确,职工最小的子女在2021年12月1日至该通知印发之日(1月11日)期间满3周岁、且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原因未给职工安排休育儿假,职工提出休假申请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安排职工补休。
护理假:不可叠加,请休按自然年计算
通知指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或一方为本省户籍的夫妻,一方年满六十周岁的,其子女即可享受护理假,每年五日。
患病住院治疗(应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证明等材料)的,其子女每年可享受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假。
通知明确,护理假不可叠加,父母双方均满六十周岁,子女每年也只可享受五日的护理假;患病住院治疗的,每年累计也不超过十五日。
护理假的请休按自然年计算,在同一计算年度内可以拆分请休,原则上不超过2次。
独生子女父母双方为外省户籍,其子女在广东工作的,鼓励用人单位参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安排其子女休护理假。
通知明确,独生子女父母一方在2021年12月1日至该通知印发之日(1月11日)期间已满六十周岁、且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原因在2021年、2022年未安排其子女休护理假,职工提出休假申请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安排职工补休。
鼓励按奖励假、陪产假标准支付育儿假、护理假工资
通知明确,用人单位要完善用工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期间的工资待遇。用人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工资集体协商,与职工协商一致明确育儿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签订集体合同。
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按照奖励假、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支付育儿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充分体现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和人文关怀。育儿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合理安排职工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需跨1个计算年度安排职工休假的,应与职工协商一致安排。
职工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享受的奖励假、陪产假、育儿假和护理假不计入职工带薪年休假假期。
鼓励以书面承诺方式简化休假所需材料
通知指出,用人单位可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职工请休育儿假、护理假所需材料,如《广东省生育登记凭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父母满六十周岁的一方的身份证信息等。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由职工提交符合休假条件书面承诺的方式,简化休假需要提供的材料。
职工休假时需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应积极协助,及时出具。卫生健康部门将积极完善家庭生育信息的在线查询服务,为职工请休假提供方便。
通知明确,如出现未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给予假期、拖欠克扣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网上举报投诉平台等渠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害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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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南方Pl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