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伊始,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下称《体育法》)和《体育仲裁规则》付诸实施,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也已依法成立。
这些法规和体育仲裁机构将如何推动解决愈演愈烈的中国足球薪资纠纷?这是记者近日在查阅一些相关案卷时与相关专家探讨的问题。
2016年5月7日,辽宁沈阳宏运队门将石笑天(右)在比赛中救球。新华社记者潘昱龙摄
记者手头的案卷中,原辽宁足球俱乐部球员石笑天一波三折、结局却又无可奈何的讨薪历程,具有典型意义。
它像一个多棱镜,从多角度折射出中国足球薪资纠纷在司法层面经历的曲折历程,以及新修订的《体育法》将在其中发挥的作用。
误解终被澄清
石笑天与辽足的纠纷清晰明了。他在2018年4月19日与俱乐部签订的工作合同约定:如果他在2019年2月28日之前转会离开辽足,后者将一次性支付他600万元人民币的签字费。他于2019年2月3日转会至长春亚泰俱乐部,辽足却没支付他合同约定的600万元。
这起合同纠纷内容一目了然,易于裁判。后来的法院判决也证明了这点。但石笑天却在司法程序上大费周折,两家法院经过三次审理,耗时将近一年最后审结。
石笑天在司法程序上遇到了名为“管辖权”的障碍。管辖权是指法院依法规定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或权限。
石笑天在向一审法院提出起诉后,法院根据修订前的《体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以及中国足协的有关章程规定,认定这起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由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裁决”。
记者发现,类似涉及管辖权的判决内容在很多足球薪资纠纷的法院判决书中出现。一些判决书还补充一句: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裁决结果为最终结果。
2017年4月8日,大连超越队球员庆祝胜利。当日,在2017赛季中甲联赛第四轮比赛中,大连超越队主场以1比0战胜杭州绿城队。新华社记者李钢摄
这让很多球员陷入讨薪投诉无门的困境。比如大连超越足球俱乐部的一些球员,自2018年末开始讨薪,在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和当地劳动仲裁机构拒绝受理后,先后向大连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全被驳回。
即使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明确表示“不予受理球员与大连超越之间的纠纷”,法院仍然认定:“纠纷应提交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裁决。”
前沈阳东进俱乐部球员李根的讨薪经历更为曲折。他2013年8月向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后者不予受理;他随后向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样被拒。
此后,李根向法院起诉,历经法院一审、二审、上诉、再审等一系列环节,前后耗时5年。最后,法院驳回李根的起诉,理由与石笑天一审诉讼遭拒、以及大连法院拒绝审理大连超越球员讨薪上诉的原因基本一致。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争议若体育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均不受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将无法保障。”石笑天上诉书中的这句话,道出了他们作为讨薪者的无奈。
业内专家认为,一些法院坚持由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裁决这些球员的薪资纠纷,原因在于修订前的《体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体育仲裁机构一直缺位,而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被冠以“仲裁”字样,中国足协相关规定以及上述球员工作合同模板中也有“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为最终裁决”的规定,于是此“仲裁”容易被等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能够排除人民法院管辖的“仲裁”,产生概念误解。
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实乃中国足协内设调解纠纷的机构,既不是我国民商事有关法律规定的商事仲裁机构,也不是修订前的《体育法》所定义的体育仲裁机构。
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条规定:“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修订前的《体育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并不属于上述任何一条所定义的主体。
中国足球协会官网截图。
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作为内设调解纠纷的机构,其作出的任何决定也仅在足球体系内部有效,行业外部的裁决执行力没有保障。
如果俱乐部不再是中国足协注册会员,中国足协对其不再具有管理权,也就无法按行规进行“仲裁”。这正是中国足协拒绝受理石笑天、大连超越球员和李根等球员薪资纠纷的原因。
新修订的《体育法》第九十五条规定:鼓励体育组织建立内部纠纷解决机制,公平、公正、高效地解决纠纷。体育组织没有内部纠纷解决机制或者内部纠纷解决机制未及时处理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体育仲裁。
中国足协等体育组织内部纠纷解决机制具有专业性强、效率高、行业强制力有保障等优点,可作为体育纠纷处理链条的第一个环节,属于审前程序。
业内专家表示,过去与此有关的概念性误解,在新修订的《体育法》和《体育仲裁规则》颁布后,已被澄清。
此前,有的足球薪资纠纷法院和仲裁机构都不受理。中国体育仲裁制度确立后,将可能出现法院和仲裁机构都受理足球薪资纠纷的局面。
专家说,有一点可以肯定:球员讨薪投诉无门的事情今后将不会再发生。
边界还需厘清
石笑天一审败诉后,在向二审法院上诉时试图绕开“体育仲裁”这个环节。
石笑天在诉状中表示,他与辽足俱乐部关于签字费的纠纷“并不属于体育法中的体育竞技活动,而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约定转会费用支付的权利义务的合同关系,应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2021年5月17日,长春亚泰队守门员石笑天(右)在比赛中扑救。新华社记者朱峥摄
业内专家表示,很多球员在讨薪时力主将他们和俱乐部的纠纷定性为“劳动争议”等非体育竞技活动纠纷,目的在于能够让法院受理,避开修订前的《体育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以免陷入大连超越球员、李根等人投诉无门的困境。
记者在查阅有关案卷时发现,有些法院将中国足球薪资纠纷定性为劳动纠纷,有些则定性为“体育竞技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比如2021年,上海一家法院对于一起足球薪资纠纷进行了裁决。法院在判书中写道:“原、被告的争议焦点系工作合同到期终止后原告是否应支付被告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该争议焦点并不属于中国足球协会行业管理范畴……双方争议应适用普通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程序。”
而在2020年,另一家上海法院将一起类似的争议定性为“体育竞技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因而判定:“此类纠纷应由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裁决,其裁决结果为最终结果。”
新修订的《体育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其他纠纷”可申请体育仲裁;随后又写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可仲裁纠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争议,不属于体育仲裁范围。”
中国足球薪资纠纷,到底是“劳动争议”还是“体育竞技活动中发生的纠纷”?显然,这还需要进一步的清晰界定。
上海虹桥街道基层立法联系点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草案)》意见征询座谈会(2021年11月26日摄)。新华社记者刘颖摄
有业内专家认为,中国体育仲裁制度确立后,可能会出现在一段时间内法院、劳动仲裁、商事仲裁和体育仲裁都处理涉及体育行业的纠纷的局面,也可能出现有的案件仍然不知道该由哪方受理的情况。这需要一些案件的司法实践来厘清法院和上述几类仲裁机构之间的管辖边界。
中国体育仲裁尚在起步阶段,而法院对于足球薪资纠纷实则已经打通一条受理途径。转折发生在2020年5月。
当时,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结束受理一起足球培训合同纠纷之后,给中国足协发去一份长达7页的司法建议书。
其中,建议中国足协删除《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第四条:“仲裁委员会处理纠纷案件实行一裁终局制度。”
法院认为,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并非《体育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设立的仲裁机构,因此不能具备法律规定的“一裁终局”的效力。
据此,球员与俱乐部在合同中关于“如发生纠纷,将交由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裁决”的约定,以及中国足协的相关规定,不能排除法院对于此类纠纷的管辖权。
这也被更多法院付诸实践。2021年7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足球薪资争议作出裁决。其判词写道:“本院认为,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属于行业内设的纠纷解决机构,不属于仲裁法范围内容的仲裁机构,因此,双方在合同中选择由行业协会处理纠纷,不影响法院的管辖权。”
2022年6月,上海市法院对一起涉外足球薪资纠纷的管辖权上诉进行了裁定。此前,国际足联身份委员会已经对此作出处理决定,但由于被上诉人已经脱离职业足球行业, 导致无法通过内部自治机制获得执行,向法院起诉成为上诉人唯一救济途径。
上海法院在经仔细审查之后,认为:涉案仲裁条款“不能排除一审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由此指令原审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
北京市民在中关村图书大厦选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一书。
这一案例入选同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在公告中表示:“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实际行使了管辖权,涉案争议不符合当事人约定的提起仲裁条件的,人民法院对涉案争议依法享有司法管辖权……案件确认的裁判规则对于类似案件审理具有示范意义。”
业内专业人士普遍认为,法院受理足球薪资纠纷还需理顺一些事宜。
比如,在裁定赔偿金额时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计算标准,还是国际足联统一规定的行业标准?两者之间差距较大。
对于足球薪资纠纷裁判,需要一些专业知识,而法院相关人才储备较少。另外还有时效问题,这是此前一些法院拒绝受理足球薪资纠纷的一个理由。
对此,有法院在裁定书中如此表述:“相比案件经过劳动仲裁、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的审理,仲裁裁决最长时限为6个月,其能够在相对更短的时限内得出审理结果。基于职业球员运动生涯较短和足球运动的特殊性考虑,职业球员与职业足球俱乐部之间工作合同纠纷不宜由法院管辖。”
相比之下,体育仲裁机构受理足球纠纷有专业、时效等方面的优势。那么,中国足协将来在协会章程中是否会规定薪资争议管辖权属于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相关规定如何与新修订的《体育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不属于体育仲裁范围”相协调?需要进一步观察。
根据有关规定,中国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中国体育仲裁制度确立之后,足球运动员与俱乐部的合同有关纠纷受理机构方面的约定,以及中国足协的相关规定,都需作相应改动,以确定足球薪资纠纷的管辖权究竟属于法院还是仲裁机构。这是厘清纠纷受理部门边界的重要前提。
欠薪难以偿清
新修订的《体育法》对于中国体育仲裁制度有明确的规定,法院对于一些属于劳动争议的足球薪资纠纷拥有管辖权。专家据此认为,大连超越球员和李根等投诉无门者,可再向法院提出申诉。
2009年4月11日,沈阳东进队球员李根(右)在比赛中进攻。新华社记者李钢摄
与这些球员相比,石笑天还算幸运。他的欠薪官司在二审时迎来了转机。二审法院认为,既然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已经决定不予受理这一纠纷,“故一审法院以本案应由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裁决为由驳回石笑天的起诉不妥,本案应予实体审理。”
随后,案件被打回一审法院审理。因为辽宁足球俱乐部违约事实无可辩驳,法院在清除“管辖权”障碍后,对纠纷进行了判决:“被告辽足俱乐部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石笑天签字费600万元,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石笑天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但打赢了官司并不等于讨薪成功。一份审结日期为2021年9月16日、名为《石笑天、辽宁足球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民事经济首次执行裁定书》的文件显示了一个残酷的现实:石笑天依旧讨薪无望。
裁定书中写道:“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这段判词转化为通俗语言为:辽足俱乐部账下已经没钱,没法赔偿石笑天的欠款。
即使赢了官司,依旧拿不到欠薪。这使众多讨薪球员徒叹奈何。很多欠薪俱乐部已经破产解散,球员仍然讨薪无门。
诸如大连超越和沈阳东进等都已成为历史名词,大连超越那些球员和李根等追回欠薪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一位前辽足球员为了讨回欠薪,将此前与辽足俱乐部有关联的辽宁宏运集团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认为“已有生效法院判决认定宏运集团有限公司系辽足的实际控制人,故宏运集团有限公司应对辽足拖欠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9年10月26日,在2019赛季中国足协甲级联赛第29轮比赛中,辽宁沈阳宏运队主场以2比3不敌梅州客家队。新华社记者龙雷摄
法院在经调查后,作出如下判定:“虽辽足、宏运集团存在法定代表人、部分工作人员相同的情形,但是两家公司的登记经营住所、股东组成、业务范围以及财务往来并不存在高度的混同性……故对原告要求宏运集团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从这个案例,可以察觉些许俱乐部破产解散后球员无法向俱乐部母公司讨薪的端倪。
此案判决书中的一段辩词发人深省:“目前中国足球的现状是需要社会持续的输血才能生存,中国足球本身几乎没有造血能力,这也是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俱乐部和甲级(联赛)俱乐部的一种现状,我们可以横向地看,包括曾经辉煌的苏宁足球俱乐部、恒大足球俱乐部都是这种现状,都需要赞助商大量地输血才能保障球队的生存以及球队的成绩。”
这从一个角度揭示了中国足球存在的深层问题,欠薪是这些深层问题导致的症状。
新修订的《体育法》实施之后,中国足球薪资纠纷法律层面的审理渠道得以疏通,但要根除这一痼疾,还需对中国足球进行根本性的深刻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