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决定,按照《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给予最不发达国家98%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1年第8号),根据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的换文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对原产于阿富汗、贝宁共和国、布基纳法索、几内亚比绍共和国、莱索托王国、马拉维共和国、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乌干达共和国和赞比亚共和国等10个最不发达国家的98%税目产品实施零关税。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给予阿富汗等10国98%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2年第9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2022年11月2日(文章来源:财政部网站)
12月1日起我国给予阿富汗等10国98%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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