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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参与企业股权投资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进一步细化科技成果各主体间的法律责任,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近年来,借助于一系列利好政策的出台,越来越多的高校及科研机构的研究人员开始尝试将科技成果作价参与企业股权投资合作,从而实现了科技成果的高效转化,获得了可观的经济收益和社会收益,成果显著。

通过研究高校与企业开展股权投资合作对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影响以及当前阶段存在的风险,以期利用科研活动与资本投资的深度融合进一步推动高校科研技术发展进步,加快实现国家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加快建成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

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国家政策

为充分发挥高校无形知识产权形成的科技成果对国家经济发展起到的作用,国家和相关部委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意见和政策规定,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2015年,新修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从法律层面保障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后续又陆续出台了《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等。

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修订表明了中国大力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决心,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更加开放和包容的法律政策环境。修订后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科技成果的处置与收益权利下放到了高校和科研院所本身,这无疑为科研人员进行成果转化扫清了壁垒,能有效提高科研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越来越多的高校开始积极探索科技成果转化的新机制和新模式,破除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障碍和藩篱,着力打通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最后一公里”。

对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模式的分析

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是一种重要的科技成果转化方式,是指高校以科技成果出资,与投资人共同发起设立新企业,通过股权分红或股权出让获得收益的一种成果转化方式。这种方式将科技成果持有人的资源优势、科技成果完成人的技术优势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的市场优势三者结合形成新的经营实体,合力实现科技成果的转化,共享科技成果转化预期收益。

科技成果作价出资通过用股权代替现金交易技术的所有权,使企业不再因为缺少资金而限制其对所需技术的吸收、升级。这种科技成果转化方式能够把作为技术需求方的企业和作为技术输出方的高校及科技团队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共同促成技术的转化落地,使相关产品获取最大的经济收益。此外,高校通过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持有科技型企业的股份有利于提高该企业的声誉,有助于该企业获取地方政府的资金扶持、风险投资;高校及其科研团队也能因此受益,在与企业的合作协商中,高校的技术、人才价值得到尊重和体现,技术折现的股权价格明显高于现金直接转让的价格,作价出资创办的企业也往往会成为高校与企业联合培养人才的重要基地。

高校参与企业股权投资合作案例分析

2018年,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发布了成果转化系列激励政策——《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方案》,其中包括9类激励政策,允许院内科研成果完成人以个人名义占有股份,参与企业股权投资合作。借助这些政策,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的陈俐娟教授及其团队以科研成果作价出资,参与投资设立了一所专业从事药物研究及产业化创新型企业,进而成为一家产学研一体化示范单位。

2021年12月,该公司完成新一轮融资,拟增加注册资本4974.01万元,总计融资规模达1.065亿元。该公司能受到资本青睐,与陈俐娟教授以及这家公司大量在研产品管线有很大关系。公开资料显示,陈俐娟教授长期从事天然及靶向小分子的药物开发,具有十五年新药研发经验,实现了6个创新一类新药的临床转化。而作为西南地区的苗药巨头的贵州百灵也是该公司的创始股东之一,贵州百灵有许多天然植物药的布局和研发,这与陈俐娟教授及其团队也在某些研究领域能够契合。

作价入股的科研成果转化方式对企业、高校、科技成果完成者都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企业通过股权支付技术费用的形式替代现金支付,在资金流动上有利于企业运作。通过科技成果入股的方式,能够有效地将科技成果转让方的高校及科研人员与科技成果受让方和使用方的企业密切联系起来,从而达成一个科技成果合作团体,由此大大提升科研成果的转化率。同时,在这种机制下,以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成功转化为导向,企业将加强对高校研究开发活动和人才培养的援助与支持,并常常成为高校和企业联合培养人才的重要依托。

高校参与企业股权投资合作的合规风险

第一,注意区分个人科技成果与职务科技成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条规定了“职务科技成果”的法律概念,即“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反之即非职务科技成果。准确掌握二者的内涵和相应的判断标准,有助于科技工作者更好地进行实务操作。

区别职务与非职务科技成果具有一定意义:有利于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科技工作者对科技成果所有权归属的判定;有利于明晰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科技工作者对科技成果知识产权权利的取得及运用;有利于科技成果持有人等单位,对科技成果实施和完成作出重要贡献的完成人、参加人进行奖励。

第二,注意科技成果的国有资产属性为高校带来的风险。《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后大大激发了国有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热情。但是由于主体单位的国有性质,科技成果转化不但是一项创新活动,还涉及国有资产使用、处置的范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后,虽然有效缓解了科技成果转化与国有资产管理之间的矛盾,将科技成果的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下放到各单位,但也有可能导致各国有单位因害怕承担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而不敢轻易进行科技成果的转化。

当前虽然很多高校院所制定了无形资产管理、转化激励、考核评价等规章制度,但是实施细则不完善。在没有明确红线和详细的上位操作指引的基础上,让高校内部自行处置科技成果转化这一类国有资产,只会导致更多的高校在改革过程中不愿深入探索,削弱了产权激励应有的效果。

第三,注意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高校及科研机构的声誉维护问题。知名高校的校名、商标、学校标识等是一种具有特殊意义的无形资产,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和市场竞争力,是高校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近年来经常有人打着高校牌子从事教育培训、科技服务等,在企业名称、标识、商标上擅自使用高校名称、标识,对高校的声誉造成许多不良影响。

对此,首先应当严厉制止、打击种种恶意使用高校名称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的侵权行为。其次,必须进一步努力搞好技术创新和产业化进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这一高度,来提高高校师生员工对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和自觉性的认识。

对高校参与企业股权投资合作的建议

第一,进一步细化科技成果各主体间的法律责任,完善相关法律规定。目前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大多数分散于单行的行政规章和政策性规定中。政策具有灵活度高、针对性强的优点,但由于其缺乏法律的强制性保证,无法发挥法律能实现的社会规范作用。一方面,分散不成体系的行政法规与政策不利于政府以及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执法与引导相关主体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另一方面也不利于科技成果转化各参与主体明晰权利与义务以及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潜在的法律风险,这将最终阻碍科技市场健康交易秩序的形成与科技成果转化效率的提升。

第二,注意合理分配科技成果转化收益。高校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本单位的分配细则,将所获收益最大限度地在科研人员、科研人员所在部门和学校之间体现出来,赋予科研机构自行制定具体分配比例的权利。例如北大医学院采用医学部占15%、科技成果发明人所属院系占15%、科技成果发明人团队占70%的模式进行分配,并给予科研人员一定比例的免税激励。这种激励机制不仅能在物质领域改善发明人的现实经济环境,还能使发明人获得社会的认可,进一步提升发明人的学术声望,极大地提高发明人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特别注意,对科研人员的权益分配不应是简单的一次性奖励和普惠激励政策,而是要结合多方面因素,灵活地调整分配比例,使之成为长效性、持久性的激励机制。同时,上级主管部门要对收益分配落实情况予以监督,确保发明人所在部门、院系能通过该激励机制获得的收益用于后续的科研和教育活动,保证分配机制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第三,对于高校而言,要更多以企业需求为导向,构建技术创新平台。由于多数高校以科研成果作为对于科研人才和教师的评价机制,因此有时会存在一些高校科研人员“为了应对考核而创造”的情况,研发出的科技成果许多都并不符合市场需求,或是批量研发的成本较高,不符合市场的实际情况。我国目前的科技研发并没有完全做到以市场化为导向,形成面对市场筛选的有效供给,因而造成了我国科研投入经费的严重浪费。

(作者单位:北京中医药大学法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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